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完善项目招投标管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完善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pc总承包招标管理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就是落实前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总包负总责”的制度。结合上位法的规定和实践中工程总承包所体现的问题,《管理办法》还通过以下条款进一步落实该制度。
质量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安全方面,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期方面,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造价方面,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用总价合同,***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
epc总承包招标管理的规定:为完善epc总承包板块管理体系,防止因招标文件缺少部分要求或审查不严而导致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没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对项目建设将产生很大影响,特制定该规定。
最新规定
1、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2、***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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