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自愿招投标项目投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自愿招投标项目投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投标投诉流程?
  2. 招投标质疑和投诉流程?
  3.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能个人实名举报吗?

投标投诉流程?

招标投标投诉人

自愿招投标项目投诉(自愿招投标项目投诉电话)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

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自愿招投标项目投诉(自愿招投标项目投诉电话)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自愿招投标项目投诉(自愿招投标项目投诉电话)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A.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B.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C.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D.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E.超过投诉时效的;

F.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G.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②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③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方法。有权向招标人提有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法定的,已经提出异议,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把握提出投诉的时间。

招投标质疑和投诉流程?

一般如下:

1.信息公开:在招标公告中,应明确投诉与质疑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以方便投诉者与招标人联系并提出疑问。

2.提出质疑:投标人或其他有关方面可以针对招标文件、评标文件、评标结果等问题提出质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疑问书。招标人在收到疑问书后需及时作出回复。

3.组织论证:如有需要,招标人可组织专家或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论证和现场检查,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和检查报告,加强各方公平性和透明度。

4.处理投诉:如果有投诉,招标人应及时受理,并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如果投诉属实,应在合法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处理,包括变更招标程序,返还投标保证金等。

5.申诉处理:如对招标人处理投诉的结论不满意,投标人可以向国家行政机关或仲裁部门申诉,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在处理投诉时应保持公正、客观、透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处理。同时,投标人在提出质疑和投诉时应注意其合法性和理性性,不得擅自捏造事实或诋毁他人。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能个人实名举报吗?

举报的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应该会填写具体的信息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60——62条) 共三条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自愿招投标项目投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自愿招投标项目投诉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