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招投标信息泄密后果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招投标信息泄密后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泄露标底等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者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公示期评标报告保密吗?
《招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四条的第三点基本很明确了,五十条也写了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评标报告都会说是保密资料,不会随便让人看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招投标信息泄密后果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招投标信息泄密后果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