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招投标文件成本分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招投标文件成本分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该如何界定比例问题?
比例问题并未有确定的数字,对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是否过大,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采购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活动,应当遵循经济规律。不管是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还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均将物有所值( value for money)作为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或者价值目标之一。当招标成本等于甚至大于招标收益时,招标活动就失去了意义。该项规定,是物有所值原则的具体体现。当然,物有所值原则不仅仅要求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还体现在合理确定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等活动中。需要说明的是,该项规定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9条,使用了“费用”而非“成本”这一概念。这一点,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同时考虑“时间”和“费用”有所不同。由于实践中不同招标项目差别较大,本条没有规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具体比例。本条第2款规定,对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是否过大,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当然,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也应当根据《条例》第7条履行审核手续。
成本警示价怎么得出的?
1、成本警示价是指: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确定中标人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工程预算价的基础上,按照下列依据“招标人确定的工程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当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价最低控制线标准”编制工程成本预警价。成本预警价应包含风险包干费(风险包干系数应与工程预算价的风险包干系数相同)。
2、招标人应在成本预警价编制完成后、向投标人发出前,将成本预警价书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3、经造价站备案的成本预警价(含电子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公布工程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招标工程最高控制价的同时向投标人公布。
4、对于投标方来讲,“成本预警价”作为重要的参考进行最终的工程报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招投标文件成本分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招投标文件成本分析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