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关于招投标废止的文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关于招投标废止的文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招标文件依据规范已作废怎么办?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中标公示前招标人取消招标可以吗?
中标公示前招标人可以取消招标。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据上述规定:
1.开标前终止招标(即取消招标项目)的,应退还购买文件费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以及部分编制投标文件费;
2.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终止招标的,除退还购买文件费和有关人员的差旅费,以及编制投标文件费外,还应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后终止招标的,应承担违法(民事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由此给中标人或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合同利润损失),应给予赔偿。
4.如果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造成终止招标,仅赔偿经济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
中标通知发出后还能废标吗?
答: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废标的。中标通知是招标过程中的最终结果,意味着招标单位已经选择了中标人,并确认了中标人的资格和能力。一旦中标通知发出,中标人有权依据该通知履行合同,并有权享受中标的权益。
然而,有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废标的情况,例如:
1. 违反招标规则:如果在招标过程中发现了违反招标规则的行为,例如贿赂、串标、造假等,招标单位可能会撤销中标结果,并重新进行招标。
2. 合同履行条件不满足:如果中标人无法满足合同履行的条件,例如未能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未能支付保证金等,招标单位可能会废标并选择其他中标人。
需要注意的是,废标是一个严肃的决定,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咨询机构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解答和法律建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关于招投标废止的文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关于招投标废止的文件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