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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业绩和投标业绩数量要一样吗?
1、只要潜在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获得了正式投标的资格,正式准备投标文件时提供的业绩可以与预审材料里的不同,这个不同不仅仅包括数量上的不同,也包括内容上的不同。
2、业绩不得作为资格要求、业绩要求应适应项目特点、业绩要求不得限定特定区域或采购人等。业绩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新招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将业绩作为资格要求。这表示着在业绩不应作为投标人参与招标资格条件。
3、法律分析:招投标法中对业绩金额没有限定。但是实际在项目招标过程中,业主单位为了在筛选投标人时,能尽快选出最具优势的投标人,则会对投标人以往业绩(一般为3-5年内)进行评估。规模,施工内容应大致相同。
4、在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是很常见的环节之一,招标人需要专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参加投标的企业或单位的承包能力、资格资质、业绩、财务等多方面进行审查,为最终确定中标人提供参考依据。
招标文件业绩要求
招标业绩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有权利要求投标人出示证明自己实力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而这个只要这个业绩没有明显超过这个项目(举例:本项目规模为1000平方,5000万造价;如果招标人非要投标人提供5000平方,2个亿的业绩。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除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业分包的业绩就是通过从事专业分包项目,合格的完成了施工任务,同时没有发生重大过失性的安全事故,没有重大违规违法惩罚,通常都会得到业绩的肯定。这样的情况下有业绩是完全可以进行后期的投标工作及业务联系的。
“提供近三年投标产品政府采购业绩进行评价,1份有效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得2分……”,招标文件这么设置同类业绩评分项可以吗?不可以。
法律客观:《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对投标单位提出业绩和人员资格要求?
1、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推广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2、招标业绩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有限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中小企业促进法》禁止不得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依据这一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业绩要求。
5、招标是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的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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